9月23日,《重庆市城市综合治理条例》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以“城市综合治理”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首创性、系统性的法治样本。
《条例》旨在规范和保障城市综合治理,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
《条例》立足超大城市治理实际,以“大综合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为主线,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推动数智赋能,构建起涵盖规划建设管理、安全韧性、公共服务、交通治理、基层智治、城乡融合、行政执法等领域的一体化协同治理体系。
《条例》明确,城市综合治理是指对城市治理主体、治理事项、治理环节等实施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治理活动。
《条例》明确,城市治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城市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治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全文如下
重庆市城市综合治理条例
(2026年9月23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城市综合治理,推动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治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治理,是指对城市治理主体、治理事项、治理环节等实施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治理活动。
城市综合治理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安全韧性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交通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基层治理、城乡融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一体化协同治理。
第四条 城市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城市理念,坚持全周期管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数智赋能和“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创新,遵循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科学、安全可控、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设立城市治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城市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治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数智赋能城市综合治理,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智能化、高效化、精准化水平。
城市治理委员会设立首席数字官,协同推进超大城市数字化治理体系建设,为城市综合治理提供数字化工作服务。
市城市治理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为城市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综合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司法行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大数据发展、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综合治理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城市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城市综合治理机制,畅通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协同开展城市综合治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志愿服务组织、专业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综合治理。
第九条 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律和空间布局特点,建立分区分类指导机制。
中心城区实施一体化治理,推动治理标准统一适用、制度协同衔接、公共资源统筹配置。
其他区县(自治县)可以根据功能定位、发展基础、资源禀赋以及片区协同治理需求,实施一体化治理。
第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规划、建设、运营、治理一体化工作机制。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设施移交、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和结果反馈,推动全周期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创新规划理念,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和安全韧性要求融入规划和实施全过程。构建“多规合一”规划体系,推动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机衔接。建立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实现动态更新。
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城市体检、城市更新一体协同,优化项目建设时序,推动与周边环境治理同步实施,实现城市功能优化与品质提升。
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化台账以及运营维护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运行态势分析,推动规划环节、建设环节、运营环节、治理环节合理运用运行态势分析结果,实现闭环治理。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城市空间统筹利用,遵循集约高效、功能复合、地上地下协同发展的原则,推动空间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在符合安全、生态环境以及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对低效用地、闲置空间进行复合利用,探索低空空域资源开发利用。
城市规划建设应当结合本市地形地貌,协调地上地下空间布局,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推进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等设施的系统化建设与协同管理,提升城市空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等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城市综合治理计划,明确治理目标、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和保障措施等。制定年度城市综合治理计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市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会同标准化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治理地方标准体系,依法做好城市综合治理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 本市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强化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信息技术在城市综合治理中的应用,促进人工智能与城市综合治理深度融合。
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推进城市运行、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系统互联接入,提升监测预警、事件流转、指挥调度、决策支持等核心能力,推动国土空间信息模型、城市信息模型、建筑信息模型等在城市综合治理中的应用。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高风险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智能化监测预警水平。
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统筹推进城镇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火栓、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和智能化管理。
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的物联设备应当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旧设施应当按照急用先行原则,统筹推进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提升动态环境下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建设智慧安防小区,推进街面巡防智慧化,整合公安专业力量,建强最小应急单元等群防群治力量,发挥街面警务站、社区警务室、平安守望点等的作用,实现智能感知、分类预警、精细治理、精准服务。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治理规范,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
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燃气、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公共卫生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为重点,分级、智能、精准管控重大风险源,对本领域影响城市安全与运行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实施系统治理。
第十七条 本市坚持平急结合原则,统筹日常运行与应急管理,确保城市运行日常情况下高效管控、极端情况下安全可控。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国防动员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在市政基础设施、商业设施、仓储设施等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阶段兼顾应急功能,构建总量充足、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安全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指挥、处置和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应急抢险救灾装备以及物资的前置储备和快速调拨投送。
城市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数字化演练,推动应急指挥调度一体化。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托育、商业、消防救援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在规划编制和社区建设中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整社区,完善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构建城市便民生活圈,提升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儿童托管、家政便民、文化休闲等社区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协调的原则,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同源发布、集成办理和全面通办。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服务、套餐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便民服务供给,培育和规范发展家政、便民维修、再生资源回收等市场化便民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生活需求。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呼我为”接诉即办、主动治理工作机制,探索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实现诉求统一归集、智能分拨、协同办理、回访评价和全程督办。
城市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对高频共性诉求进行研究分析,建立重点问题协同治理机制,对持续时间长、解决难度大的诉求制定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单位,推动问题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市将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融入城市综合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推动重点产业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造、智能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垃圾分类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推动减污降碳扩绿协同增效。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全龄友好、节能降碳、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要求纳入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加强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推进立体绿化,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协同共治原则,综合运用路网规划建设、交通节点优化改造、交通组织优化、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数字赋能等方式,实施城市交通综合治理。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轨道、道路等专项规划,统筹城市道路建设、交通枢纽布局、停车设施配置等工作,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枢纽与步道、绿道等慢行交通的接驳配套。
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构建动态交通、静态交通协同治理机制,科学优化交通组织,深化停车综合治理,推进停车泊位错时共享。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城市特点和公众出行需求,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等相适应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投放、规范运营、安全监管、及时清运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自觉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的管护和停放管理,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加快建设新时代文化强市,坚持以文化人、以文润心、以文惠民、以文兴城,积极培育城市文明,弘扬城市精神,统筹推进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动形成与现代化人民城市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文明风尚和行为规范,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保护与风貌传承纳入城市综合治理。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统筹历史文化保护与功能完善,优化城市设计,体现山水特色与文化元素,延续历史风貌格局。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等的保护和活化利用。
第二十七条 本市构建和实施党建统领下的“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依托基层智治平台,运用网格化管理和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实现治理任务的闭环流转、高效处置与动态评估,提升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业务贯通能力。本市应当定期对基层智治体系开展动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迭代升级。
本条例所称“一中心”,是指基层治理指挥中心,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一体化运行。
本条例所称“四板块”,是指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功能板块,通过功能板块工作的落实,推动乡镇(街道)职能体系重构、运行机制重塑和资源力量重组,实现职能体系清晰、运行高效。
本条例所称“一网格”,是指村(社区)网格,按照事项全覆盖、问题全闭环优化网格,全覆盖组建网格党组织,配备网格治理团队,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线上网格与线下网格联动机制,构建全域覆盖、上下联动、精准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线上线下统一归集、闭环管理。
村(社区)应当落实网格治理措施,指导网格员按照履职清单履行职责。对网格内发现的问题、诉求,属于网格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处置;不属于网格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网格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模式。发挥志愿服务作用,拓宽新就业群体参与渠道,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鼓励居民通过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城市更新、小微公共空间改造等涉及居民共同利益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治理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推动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数据、资源环境等要素在城乡间有序流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共同繁荣。
第三十一条 本市按照整体政府和数字政府理念,构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精简执法队伍,调整执法事项,创新执法监管,强化执法监督,统一执法平台,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为城市综合治理提供行政执法保障。
中心城区实行行政执法一体化,建立市级统筹、一贯到底的协同联动机制,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一体化执法模式。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治理分级分类考核评价机制。考核应当覆盖治理全过程,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城市综合治理相关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