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能力,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自评和复核的关键环节及主要措施。
在适用范围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均适用,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在管理方式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相关信息化系统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适时采集、共享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信息,结合日常监督同步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细则明确了企业创标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月度自评,应用信息化系统填报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完工后,自评机构应会同监理单位结合主管部门检查情况汇总修正每月自评分值,应用信息化系统填报工程项目自评材料。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结合各类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审核确认项目自评材料。施工企业应当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规范标准开展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在属地监管要点方面,细则要求属地监督主体以项目月度自评为基础,涵盖施工过程三个阶段(基础、主体、装饰)结合日常监管和季度复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确认。属地监督主体应当按照施工期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标准化管理阶段性抽查,结合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置情况复核、修正企业标准化管理自评结果。推行样板引路、典型示范,对省、市级施工安全标准化观摩项目予以全省通报激励;推行信息化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技术监管和数字工地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的项目予以通报激励。
此外,细则高度重视结果应用,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在到期前三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企业自评结果为基础,以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复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核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