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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出台《宿迁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11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近日,宿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台《宿迁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一是科学评价,精准定级。《办法》明确,依据江苏省燃气安全综合评价导则,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能力、安全投入、应急救援等维度对企业开展综合量化评价,将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按从低到高划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个等级。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主要负责人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直接评定为重大风险企业。

二是动态调整,实时升降。《办法》规定,企业风险等级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隐患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其相应等级;企业完成隐患整改并经复核确认后,可恢复原风险等级。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每半年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风险等级与企业实际安全状况动态匹配。

三是差异监管,精准执法。《办法》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频次:对低风险企业以指导服务为主,每年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对一般风险企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对较大风险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并组织专家指导;对重大风险企业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四是奖惩结合,激励约束。《办法》对低风险企业实施绿色通道、优先参与标准制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激励措施;对重大风险企业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取消享受财政奖励资格、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约束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宿迁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迈入分类分级、精准高效的新阶段,将有力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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