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安全保障离不开严密有效的监督管理,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是确保供水水质稳定达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制度基石。《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进一步健全了供水监督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水质管理体系
一是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要求,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供水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用户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的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和检测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在强化政府监管方面,我国已建立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构成的监测体系,包含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1个,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44个,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200余个。多年来,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在提升供水水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明确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供水水质监测体系,为科学精准的水质监管提供坚实支撑。
三是在社会监督方面,《条例》明确了用户对水质、服务等问题进行监督与投诉的渠道,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同时,用户也可就供水服务质量问题直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二、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职责与程序
《条例》对供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就供水经营活动、供水服务质量以及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具体形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要求强化部门间协同,《条例》明确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能实行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有利于有效整合监管资源、避免重复检查,切实提升跨部门协同监管的整体效能。
二是明确行政检查要减少对企业干扰,《条例》提出能够通过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的,不进行现场检查。尽量在不干扰供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实现监管目的。
三是规范监督检查内容,《条例》明确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并可以开展现场检测。通过明确检查内容,促进监督检查工作更加规范、透明。
《条例》完善水质管理体系及供水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城市供水系统的风险防控能力与服务保障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安全用水筑牢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