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摘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健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7年, 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法规政策标准,全过程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有效遏制,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基本形成有效治理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1、加强源头管理
压实减量责任: 落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推广装配式建筑、绿色施工、全装修交付。建筑垃圾相关费用应纳入工程造价。
实行分类处理: 依标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处理。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处。工程渣土、干化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道路建设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优先生产再生骨料、建材等;无法利用的须无害化处置。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督促划定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及时清运,规范运输车辆管理。推进拆除与资源化利用一体化。
规范装修垃圾管理: 明确投放、收运要求,落实属地及物业责任。合理设置投放点,采取防污措施。鼓励预约、袋装、箱体收集。
2、强化运输监管
明确技术要求: 制定完善运输车辆、船舶技术标准(外观、标识、密闭、定位、安全、数据等),鼓励使用新能源。
规范运输管理: 科学评估运力需求。强化行为监管,严管码头、船舶,加强驾驶员教育和车船检查。严防遗撒、乱倒、违法。
建立退出机制: 依法明确从业禁止规定、裁量基准及奖惩退出规则。严惩情节严重者,吊销处置核准证。
3、规范处置利用
加强规划选址: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及设施用地需求,科学规划设施规模、选址和时序。严守三条控制线,合理规划长期填埋场及就近资源化设施。
推进设施建设: 将规划内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重点项目,加快建设。能力不足时可设临时设施(明确数量、能力、期限并审批),支持设临时贮存渣土、干化泥浆设施。能力具备后及时拆除清理。
规范设施运行: 明确监管要求,实行动态监管。处置单位须按标运行,做好污染防治、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开展存量治理: 全面排查存量建筑垃圾。限期转移占用“三区一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等区域的临时贮存设施;治理存在环境隐患或污染的设施,无法原位治理的应转移或采取监测管控措施。
4、推进资源化利用
支持企业发展: 鼓励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鼓励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
推广产品应用: 推进产品认证,健全应用标准,将产品价格纳入材料造价信息清单。鼓励政府及国有资金项目优先使用。各地应畅通应用渠道,明确使用范围和要求。
完善付费制度: 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原则,产生方支付合理费用。处理企业应主动公布价格信息。
5、实施全过程监管
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省级统筹、城市负总责责任制,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巡查体系,开展常态化巡检。建立行业技术人才库。
严格核准备案: 严格落实并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推行与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施工单位开工前须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况、产生量/种类、减量/分类/利用处置目标措施)向环卫部门备案。
加强信息化监管: 统筹建设全国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物联网、卫星、大数据等技术,记录发布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和渣土调配。推行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强化联合监管执法: 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常态化开展行动,严打偷排、违规运输、乱倒等行为。建立跨省市协作机制,规范跨区域处置。对违法倾倒行为,追究运输、建设、施工、处置等各方责任,纳入信用管理。
三、保障措施
加快推动地方立法,完善处理及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将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鼓励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无废城市”建设。
该《意见》要求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明确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